1、市建设局设立投诉电话(839080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或在定期联合检查中发现拖欠工资的,经调查核实发出《限期偿还拖欠工资通知书》,责令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2、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拒不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3、建筑企业有提供虚假支付工资证明等行为,或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因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四、其他规定
1、不按时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徐施工企业,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企业,予以免除50%至全部民工工资保证金。
附件: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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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名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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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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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项目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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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造价 │ │ 缴纳保证金 │ │
│ (万元) │ │ 数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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