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徐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徐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意见
(徐建发〔2007〕7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在徐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徐劳社劳薪〔2005〕11号),进一步维护建筑企业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规范我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就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
  1、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
  2、未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程进度在主体阶段或粉刷阶段的,分别交纳新建项目保证金的60%或30%。
  3、在徐施工企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到办事机构(市区设在市建设局服务大厅内的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云龙支行)。
  4、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附后)。
  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
  1、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支付的,应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就本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工资保证金期限届满后,建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按规定公示的证明、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结算表以及工资支付财务凭证的证明材料。
  3、建筑企业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出具保证金使用通知单。建筑企业凭此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手续。解除保证金资料不全或经审核未获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通知建筑企业。
  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