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品牌,产品技术先进,产品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并能带动我省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可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应为山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
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山西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