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中介服务等三大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十一五”期间,培养百名知识产权高级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千名管理和服务业务骨干。
第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认真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的专利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政府投资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状况和实施效果,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技术职称评定和新产品、名牌产品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完善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的奖酬政策,积极制定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激励措施。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部分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九条 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对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优秀专利产品,由产权单位申请,经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以政府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为依托,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投资,对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知识产权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权可按规定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