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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促进技术创新,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山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认真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体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三条 增加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给予重点支持,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有明显增长,力争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优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奖励和试点示范活动等。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安排充足的经费,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和管理等日常支出。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列入干部继续教育的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十一五”末,全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培训比例达到60%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达到70%以上,科技人员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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