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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首期为8亿元人民币,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对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将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40%。
  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和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
  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缴纳准备金的数额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也可用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 创业风险投资通过股权等方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进行高科技创业活动。凡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的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对投资我省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十条 创业风险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在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资金撤出须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境内外创业风险资金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外商独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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