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山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山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0%的,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省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