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优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培育“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造就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充分满足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二条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督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第三条 创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 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条 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共享平台。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
第六条 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 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