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卫生厅关于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卫生厅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化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发展目标:明晰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关系,促进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型企业,实现转制院所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 基本原则:稳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从1990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不可转让买卖,不可继承,职工离开本单位的视为自动退股。
第五条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院所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超过折旧年限的科学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资产评估时准予核销。
第六条 经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整体转让产权。但原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公益性资产,依法审计、评估,将其剥离后,由山西省科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