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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

  第八条 加快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优势企业为依托,建设3-5个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8-10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使其成为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条 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胜使企业拓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空间,采取课题招标、委托研发、设立海内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战略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各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大各级财政对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地区)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项目研究,有效利用国外各类科技合作资金。
  建立政府和社会的多元化投资担保机制,对列入我省重大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推荐实施目录的社会借贷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倾斜和优惠政策。
  通过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引导、鼓励和带动社会各界大幅提高对外科技合作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对外科技合作投入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信息资源研究。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山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关键技术需求信息库。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点领域和国别专项研究,为有计划地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对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品牌,产品技术先进,产品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并能带动我省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可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应为山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
  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山西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己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授权、合作生产和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环保达标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须向设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认定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山西省促进产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指南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五”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山西的重要时期,是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关键阶段。深入实施科教兴晋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是区域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基点。“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城镇化进程,坚持鼓励先进和限制落后两类政策并重,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薄弱产业,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协调推进城乡结构、区域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
  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战略部署,本《指南》针对我省四个传统支柱产业(煤炭、焦炭、电力、冶金)、四个新的支柱产业(煤化工、材料、装备制造、旅游)和“四个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文化、农产品加工和现代物流商贸服务)发展的现状,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科技进步的原则,确定了我省“十一五”期间十二个相关产业的科技发展方向及重点领域,旨在通过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为我省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一、煤炭产业
  (一)综述
  “十五”期间我省煤炭行业大力关闭小煤矿,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发展高产高效矿井,提高煤炭洗选率,有效整合煤炭资源,有效提高了经济效益。到“十五”末,全省煤矿单井规模由“九五”时期的3万吨大幅提高到15万吨。在一半以上的矿井实行了采煤方法改革,使全省煤炭资源回采率由“九五”时期的30.8%提高到48.0%,每采1吨煤耗用的煤炭资源减少1.2吨,全省因此一年即节约煤炭资源6.5亿吨,煤炭洗选率由36.0%提高到58.0%,煤炭行业百万吨死亡人数由1.85人下降为0.902人,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2.1%,2006年我省煤炭实现销售收入167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目前我省大型煤炭企业已成功应用综放技术、大采高综采关键技术、锚式支护技术、高产高效矿井开采技术等高水平的重大关键技术,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科技贡献率达到40%,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的经济发展。
  但是,我省虽然煤炭产量大,就总体而言,生产效率仍然偏低,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生产矿井在生产能力、机械化水平、安全程度、技术基础等方面差异较大,发展极不均衡。我省煤炭行业目前面临的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突出表现在提高资源回收率及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提高企业的机械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等三个方面。因此,“十一五”期间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企业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是我们抓住机遇、应对市场挑战的唯一出路。具体布局为大企业大集团以提高企业效率为根本出发点,中小企业重点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回采率,同时抓好整个煤炭产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
  (二)主要扶持方向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以煤炭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信息化改造为主要方向,支持煤炭洁净生产技术及装备、煤炭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及装备、煤炭绿色生产技术、煤炭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洗中煤、煤矸石发电及其他利用的研究开发,伴生矿物、矿井水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煤炭液化等方向及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等方面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煤、电、热、化多联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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