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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

  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和终身学习体系。省人事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科技人才“5862”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力度。在“十一五”期间,围绕我省8大支柱产业,集中培训6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和20万名中青年人才。对科技人才进行开放式培养,增加公派留学人员数量和资助力度,鼓励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省外、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支持我省企业在省外、海外设立开发机构或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在联合研发中汲取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最新的科技知识,培养提升科技人员的科研能力。不断完善国际合作、学术交流、岗位实践等多途径的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科技人才定期进修、出国深造的政策。
  8.加强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才载体建设
  加大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优势,从我省实际出发,增加站点数量,扩大招生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建立和完善政府经费扶持和激励制度,建立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险制度,完善博士后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创业。认真落实国家人事部等16部委《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在政策、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在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才方面的载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体系。
  三、大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
  9.积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科技人才
  围绕我省自主创新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着重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发明专利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的专门人才以及急需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开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引进工作,重点是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认真抓好引进外国专家(智力)的工作,特别是要组织实施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业、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重大引智项目。加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幅射作用。
  10.创新引才方式,提高引才效益
  积极探索和完善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相结合,正式调入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引进人才与引进资金、技术相结合,团队引进与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相结合,以项目为载体引才等多种引才方式。完善省校合作、省际合作、区域合作等模式,健全招才引智的长效机制,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提高引才质量和效益。
  四、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11.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办法
  针对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的特点、规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的人才,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作为评价重点。克服人才评审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对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认可的科技人员,可不受现行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限制,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评审。把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正常的评定范围。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把任期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续聘、升降、解聘及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
  12.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省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请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3.改革科技人才收入分配办法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把分配重点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企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以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对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在新增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进行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对科技人才,可按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工作年限长短,确定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营造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14.加强对科技人才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15.不断加大对科技人才工作资金投入
  建立“山西省人才资金”增长机制,使人才工作经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人才工作发展相适应。各市、县(市、区)都应建立人才专项经费。建立完善人才资金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率。建立政府预算、金融和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人才工作投资体系。
  16.营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科技人才价值的认识,创造有利于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我省培养、吸引、用好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大力宣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技人才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鼓励科技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关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外事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增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在内陆省份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重要作用,把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宣传,提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全社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意识,营造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条 明确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战略目标。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高合作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的能力大幅提升,合作与交流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取得新突破。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在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中小企业可以设立专管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机制,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指导。
  第四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人才信息库。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高薪聘用、兼职、技术入股、合作设立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加大省筹资金资助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出国留学的力度,对回国留学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创业活动,省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完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人员、翻译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和外交礼仪的高素质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队伍。
  第五条 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广泛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产品交易和专题论坛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为省内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推荐和论证审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围绕山西省产业发展目标,把握对外科技合作战略重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遴选我省急需实施对外合作的项目,编制对外科技合作计划指南和推荐实施目录,引导和鼓励先进技术向我省的转移。
  各类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当由本级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引进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率。对我方的核心技术进行保密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 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为导向,每年遴选实施80项左右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力争将其纳入双边、多边政府合作协议,争取更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协同解决重大技术瓶颈问题,提高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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