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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

  第一条 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认真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体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三条 增加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给予重点支持,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有明显增长,力争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优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奖励和试点示范活动等。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安排充足的经费,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和管理等日常支出。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列入干部继续教育的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十一五”末,全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培训比例达到60%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达到70%以上,科技人员达到80%以上。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中介服务等三大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十一五”期间,培养百名知识产权高级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千名管理和服务业务骨干。
  第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认真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的专利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政府投资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状况和实施效果,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技术职称评定和新产品、名牌产品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完善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的奖酬政策,积极制定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激励措施。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部分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九条 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对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优秀专利产品,由产权单位申请,经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以政府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为依托,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投资,对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知识产权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权可按规定质押贷款。
  第十条 增强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积极开展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止核心技术流失。
  第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常设市场,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三个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转让实施、信息检索、展示交易和评估论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纳入职称系列。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专家评审、单位聘任的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预警系统。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特别是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建立省部合作会商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专利代办、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 省科技厅 省劳动保障厅)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人才工作是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
  1.充分认识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技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是国家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人才支撑体系,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科技人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要适应我省建设创新型山西的要求,科技人才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全省科技人才总量仍显不足,结构不尽合理,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缺乏,培养、吸引、凝聚、用好科技人才的体制和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一些用人单位在培养、引进、激励科技人才上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等。全省各级政府和用人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把科技人才工作放到战略位置,抓紧抓好。
  2.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科技人才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必须以我省走出“四条路子”、实现“三个跨越”的需要为出发点;必须以创新型和高层次急需科技人才为重点;必须遵循科技人才开发规律,不断创新培养、吸引、凝聚、用好科技人才的体制和机制;必须把稳定和用好现有科技人才摆到突出位置,积极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智力。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切实加强科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做好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切实抓好山西省“333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选拔培养的重点向科技创新型人才倾斜。到2010年,在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点学科领域,培养30名左右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级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培养300名左右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省级优秀人才;培养300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成绩显著,起骨干核心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市级优秀人才。
  4.加大农村实用科技人才选拔培养力度
  在选拔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工作中,要把农村实用科技人才作为重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农村创业服务。实施“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科技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基层科技人才业务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提高广大农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的水平和技能。
  5.建立山西省科技创新首席专家制度
  在我省重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立首席专家制度。政府对首席专家在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人员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6.建立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选拔制度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奖项,用以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入选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享受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重视改善“山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考察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带头作用。
  7.做好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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