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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

  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参与地方经济技术开发。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和资源优势,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参与地方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加强与地方企业的技术合作,扶持发展配套企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夯实基础,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国内外技术成果,围绕主导产品,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不断引伸和突破,掌握技术发展方向和研究开发的主导权。在优势领域和技术封锁领域坚持原始性创新,努力实现突破,发展自主品牌;在成熟技术领域,融合相关技术,实现集成创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建立有利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加快产业化和自主知识产权进程。
  加大军工民品的科技投入,促进产学研合作。军工民品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要充分利用军品产学研结合的成功经验,建立军工民品紧密、长期和全面的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
  加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高层次人才,注重培养领军人物和人才团队;面向国际国内人才市场,采取人才和智力引进、交流与合作、项目和技术引进带动等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民品发展服务。
  建立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相对应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和自主创新的考评制度。对研究开发、科技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分类考核,科学管理,实行按绩效岗位定筹的制度。
  四、集中优势,创建军工民品科技工业园区
  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实现产业集聚,推动军工技术民用化,带动配套企业发展,充分利用军工单位土地、厂房和公用设施条件好、潜力大的优势,在军工单位集中的太原市北部和大同市西部创办军工民品科技工业园区。军工民品科技工业园经批准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太原军工民品科技工业园区以装备制造业为主导产业,进行整体规划。整合提升传统产品,新规划建设风力发电设备、煤层气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垃圾发电设备、干法脱硫脱硝设备等项目,使之成为技术含量高、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带动作用的新型装备制造业集群。适应园区建设需要,原破产下放的晋安化工厂、东方机械厂的土地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园区建设规划。
  大同军工民品科技工业园区以重车动力、增压器等军工民品为基础,吸收周围区域内铁路机车、高档变速器等重点企业,建设我省的动力和传动产业基地。
  五、注重协调,加强军工民品科技创新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国防科技工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军工民品、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整体纳入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积极支持,促进发展。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军工民品、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省各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资金要向有市场前景的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和产品倾斜;各类创业风险投资资金要加大对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吸引境外和社会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
  支持军工单位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组建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信息机构,搭建军地融合的技术、市场信息双向交流平台,实现军地科技资源共享。
  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科技创新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建立军工民品科技创新的考核奖励制度,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山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山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0%的,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省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首期为8亿元人民币,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对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将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40%。
  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和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
  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缴纳准备金的数额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也可用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 创业风险投资通过股权等方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进行高科技创业活动。凡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的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对投资我省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十条 创业风险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在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资金撤出须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境内外创业风险资金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外商独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收益分配中,属于政府引导资金的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境内外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吸引专业人才,实现创业风险投资专家管理。
  对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经验的管理人员,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鼓励省内外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创业风险投资专家在我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就职,其任职可不受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限制。
  为我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协会的作用,协助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自律机制;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和合作;培训高素质的创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
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人事厅 省商务厅 省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促进技术创新,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山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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