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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与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改制后的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登记,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改制要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并将理顺劳动关系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改制,对改制后的企业转制以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七条 设立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作为科研院所转制的引导经费,对推动科技体制改革进程,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推动科研院所面向市场、向科技型企业改制等方面的工作予以优先扶持、重点安排。
  第十八条 对转制科研院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方案审批和督促检查。在改革中应搞好政策衔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山西省科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对转制时核定的国有资本和转制后政府继续支持的专项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转制科研院所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到位,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工作原则开展相关工作。转制科研院所名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山西省省属技术开发类转制院所名单

院所名称主管部门
山西省化学工业研究所 山西省化工行业办 山西省应用化学研究所 山西省化工行业办 山西省机电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机电行业办 山西省电子研究所 山西省机电行业办 山西省自动化研究所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生物研究所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冶金工业研究所 山西省冶金行业办 山西省玻璃陶瓷研究所 山西省轻工行业办 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 山西省轻工行业办 山西省商业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交通厅 山西省印刷技术研究所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山西省粮油工业研究所 山西省粮食局 山西省艺术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药物研究所 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劳动保障厅)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优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培育“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造就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充分满足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二条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督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第三条 创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 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条 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共享平台。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
  第六条 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 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条 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在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信誉监督管理的社会化。
  第十三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优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强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工作计划,组织科技中介服务人员开展交流、学习、考察和培训活动。

关于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品科技创新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 省科技厅 省经委 省商务厅)

  国防科技工业是我省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研发人才、技术、装备等资源优势,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军地合作以及国际合作,提高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品(简称军工民品)科技创新能力,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壮大民用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增强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
  军工企业除国家明确规定要保留国有独资性质外,都要积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根据承担军品任务的重要程度,实行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股份制改造。
  军工民品企业要打破部门、行业及所有制界限,以资本为纽带,加大与龙头企业和区域优势企业的合并重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军品公司对控股的民品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赋予民品公司充分的经营管理权。
  军工科研院所要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和转移机制,大力推进军工技术民用化、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军地结合,积极拓展科技创新的领域和空间
  围绕我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国防科技工业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机械电子和特种化工等领域的研发优势,面向市场,军地结合,积极拓展科技创新的领域和空间。
  采用先进军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技术创新保持铁路产品、矿用机械、石油机具、汽车零部件等民用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发展规模经营。
  应用军工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军工先进制造业数字化技术、关键工艺技术和先进试验验证技术优势,积极开发重型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矿用生产与安全装备、煤层气开发利用设备、太阳能和风能新型能源发电设备、电子专用设备、生产自动化控制和新型环保环卫等技术和产品,抢占制高点,实现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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