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10个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国资委)
技术创新是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环境,推进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发展目标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专有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把全省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和系统集成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1.5%以上,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5%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以上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5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比重达到3.2%以上,工业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超过30%,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5%。实施100项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创新示范项目。
到2020年,全省企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全面提升。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和优化环境,综合运用财税、金融、资助、奖励和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以观念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技术创新的引导和示范。着力抓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做好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集成全省乃至全国的优势力量协力攻关,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通过若干个重大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带动相关企业技术创新。
对获得国家立项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三)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集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面向行业的具有竞争性的前沿技术研究。完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产学研战略联盟。
(四)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大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扶持科技创业项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担保制度。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鼓励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引进的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项目业主应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再创新所发生的技术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可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支持省重点工程订购和使用我省生产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鼓励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快“二次创业”的步伐,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九)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源,建立技术战略联盟,在煤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型产业,探索构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推进产业协同创新。积极探索加强区域性技术创新合作的机制和形式,在重点领域加强和国际著名创新机构的合作。
(十)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开发信息资源,普及和深化信息技术研究应用,有效整合与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大幅度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发展。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院所
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事厅 省编办 省卫生厅)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化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发展目标:明晰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关系,促进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型企业,实现转制院所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 基本原则:稳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从1990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不可转让买卖,不可继承,职工离开本单位的视为自动退股。
第五条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院所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超过折旧年限的科学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资产评估时准予核销。
第六条 经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整体转让产权。但原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公益性资产,依法审计、评估,将其剥离后,由山西省科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处置,可根据《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改制科研院所在职职工以股份形式优先购买本单位的国有净资产。
第九条 科研院所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条 科研院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单位要依法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
第十二条 鼓励改制科研院所最大限度地留用原单位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留用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