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琼府办〔2007〕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合理控制空调温度是一项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利国利民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科学道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落实措施,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的强制性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单位空调在下班后必须关闭。
(一)严格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用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要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经常进行空调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加强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