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补助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琼府办〔2007〕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6年3月《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印发以来,各地抓住有利时机,奋力攻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有些市、县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有的市、县自筹配套资金能力差,工程技术人员匮乏,监管不到位,导致有的“通畅工程”项目进度较慢,有的项目建设质量不高。为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纳入《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畅工程”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真正让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成为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及市、县经济条件,分类提高省对市、县“通畅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
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对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等6个民族自治县和五指山、屯昌、定安、临高、东方等5个贫困市、县,平均每公里补助33万元,建成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是对文昌、琼海、万宁、澄迈、儋州等5个平原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平均每公里补助30万元,建成水泥混凝土路面。但2006年、2007年已下达计划的水泥路仍按每公里补助(奖励)33万元。三是对海口市、三亚市、农场、林场每公里增加补助2万元,即平均每公里补助17万元,建成水泥混凝土路面。
对因提高“通畅工程”补助(奖励)标准后增加的资金,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从“十一五”时期公路建设计划总盘子中调剂。省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尽可能筹措配套资金。市、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从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要通盘考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通过分块立项,共同建设,整合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资金,与“通达工程”、“通畅工程”补助(奖励)资金捆绑使用,增加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