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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救助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保障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将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建立保障情况统计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地)民政部门应将保障对象季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按要求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八、关于保障资金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将全省9个市(州、地)划分为四类地区,分类确定省对市县的补助比例。具体为:贵阳市为一类地区,省级补助20%;六盘水市、遵义市为二类地区,省级补助70%;安顺市、黔西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为三类地区,省级补助80%;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东南自治州为四类地区,省级补助90%。地区类别划分和补助比例可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比照省划分地区类别的办法,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比例,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九、关于工作机构、人员、经费问题
  各地要根据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需要,切实加强领导,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007年,为确保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将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对各地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目前,各地已按部署基本完成启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从第三季度开始将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省如期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要搞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稳定、持久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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