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统计、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五、关于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现阶段保障标准为700元的地区,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如下表)(略)
  保障标准高于700元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保障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进行划分,原则上也划分为五个档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一类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定额增发救助金额。
  六、关于保障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组织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并按照贵州省民政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黔民发〔2007〕2号)要求,规范相关服务工作。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七、保障对象的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产煤地区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审核要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保障待遇,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销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