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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申报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在过渡时期,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但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困”,并进行公示;乡(镇)必须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四、关于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和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贴、捐助资金、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困”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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