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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执行。现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现阶段各地应将经全省两次集中组织核查,民政、财政、扶贫、统计部门会商后报当地政府确认,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公示。
  1村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评困”,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村委会要明确专人受理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复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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