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7]31号《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市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程建设,认真做好农村民居防震抗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和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现结合我市抗震防灾工作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防震减灾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抗震防灾工作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专职技术员,为依法进行抗震防灾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2.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要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的建设,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3.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制订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编制规划中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环境治理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通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落实农村抗震措施,使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避开可能发生塌坡、地陷、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地段和其它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4.要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对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及其它建筑,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对统一建设、改建的农村民居及其它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明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抗震要求。要加强场地勘察工作,确保勘察质量,为规划选址、建筑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对农民自行改造的房屋,要动员、引导、支持农民进行抗震设防或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使农村各类房屋建筑都具有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应纳入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范围,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农村现有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要引导鼓励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改造。
  5.深入开展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示范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总结开展村镇住宅抗震示范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扩大试点范围。目前,我市城镇建设正在加快发展,农业人口逐步向小城镇集聚,做好小城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显得更为迫切。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地、有步骤地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工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选择1-2个村或小区进行防震安全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农村抗震防灾能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