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6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07〕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的争议;
(二)对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
(三)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
(四)对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争议;
(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