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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汽车养路费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交由各市(州、地)交通局统筹安排。省交通厅按当年养护计划按项目分季度将养护工程资金拨付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拨付至各市(州、地)交通局。
  拖拉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征费稽查处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上缴所在地的市(州、地)财政局,各市(州、地)财政局全额拨付同级交通局,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
  摩托车养路费下放给各市(州、地)交通局组织征收,解缴拨付方式可比照拖拉机养路费执行。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每年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拨付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在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将富余的管理人员和养护工人进行分流和重组。组建成立养护中心,取得养护资质,逐步进入养护市场。
  (二)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沿线农户分段承包、竞标等方式进行合同养护。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一)省交通厅要制定完善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养护工程费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各市(州、地)、县(市、区)交通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并送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地)、县(市、区)交通局及所属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工作,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2007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结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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