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切实做好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渠道和使用管理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两个渠道筹集。
(一)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对通过验收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
(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
(三)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四)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保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及公务经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应按照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个别困难地区每年每公里不少于400元);乡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乡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县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县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