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及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三)各市(州、地)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规划、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