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作用。省人民政府从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中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煤炭等重要矿产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主要成矿带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及急需和紧缺矿种的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以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使用地质勘查周转金探明的矿产资源,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完善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找矿效果。建立勘查激励机制,鼓励地方财政、省内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并享受投资收益。
(二十一)强化地勘行业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及地质勘查单位资信档案,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完善地质勘查工作和成果定期报告制度。支持建立地勘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规范中介服务等作用。
(二十二)改进和规范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进一步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彻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治理以探代采、圈而不探、越界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现象。进一步理顺省、地、县在矿权管理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分取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十三)扩大地质勘查对外开放。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外来勘查开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及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开展合作勘查开发;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及企业,投资省外及境外矿产资源勘查。
(二十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打击侵害地勘单位和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各地勘单位要适应形势,深化改革,努力打造适应需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机制灵活、能打硬仗的一流地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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