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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十)建立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机制。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地质资料信息资源的优化集成,提高资料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建立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
  (十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现有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其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日常运行和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由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地质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无偿向社会提供使用,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
  (十二)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社会资本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专项投入,充分利用省级地勘基金(周转金),重点开展煤、磷、铝等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对使用地勘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原则上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扣除勘查单位收益后,由中央、省、地、县按比例分成。
  确立和保障地勘单位以及勘查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勘查,形成多渠道勘查投入机制。政府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进行市场引导和提供社会服务。对工作程度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国有地勘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合资、合作矿业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增强地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地质勘查的规模化、现代化程度。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的勘查支出,以及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均作为矿产勘查成本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三)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有序推进探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地质灾害评估机制。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地质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正确处理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勘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努力解决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过多问题,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进行住房改革;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所需经费。对国有地勘单位在承担勘查项目,合作、合资勘查,或探矿权、勘查成果转让等方面取得的收益,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执行,政府从出让矿权的价款中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承担勘查工作或提交勘查成果的国有地勘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地勘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地处偏僻地区的地勘单位向中心城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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