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县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地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拓展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事业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应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防灾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为城市建设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为确保消防工作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自2007年起,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补助经费。要把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统一预算,采取省、市、县3级财政配套补助办法,将社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作为重点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建立健全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事业扶持机制,针对我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扶持机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逐年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扶持力度,确保全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五) 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要统筹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照顾。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六) 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制定公共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评估制度,规范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评估、检测、监控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及其危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围绕旅游等支柱产业,制订符合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评价标准,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七)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积极推动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等中介性组织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订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八) 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城市防控火灾能力。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公安消防部队要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和从优待警,切实加强部队教育管理,深化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和部队战斗力;要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消防监督机制,实现消防监督工作机制由独家包揽的被动管理型向社会化、法制化的主动服务型转变,由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