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机制,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4.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一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对存在的疑难性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
(五)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活动,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和抽查检验制度,把好消防产品的市场入口关,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和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执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六)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1.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着力提高群众消防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基础上,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挖掘少数民族消防宣传文化资源,结合各民族风俗习惯,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各族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消防科技知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2007年,进一步加强古城消防教育馆建设。到2010年,要建成1个消防宣传教育基地,配备1辆消防宣传演示车。
2.改革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依托云南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站,会同有关行业和单位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对古城商铺、酒吧、茶室等营业活动场所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