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3.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好防火检查,完善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 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火灾隐患整治是事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整治、科学整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火灾隐患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1.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重新申报审批。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防火性能标准,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必须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2.加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工商、卫生、民航、文广、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