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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观念,把维护、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各项工作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消防安全自治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人文环境。

  (三) 发展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明显改善,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形成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具有古城特色火灾防控体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建设指标:

  --完成总体规划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率与审批率达100%。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

  --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数量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90%以上的县 (区)、乡镇达到“消防安全县 (区)、乡镇”创建标准,100%的城市社区和90%的行政村达到消防安全创建标准。

  --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50%以上。

  --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率达100%以上。

三、“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消防力量发展思路,积极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1.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物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改善消防官兵尤其是一线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完成各项急、难、险、重任务。

  2.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无现役消防力量或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新区和县城建立地方专(兼)职消防队,扶持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推动所有城市社区、农村村寨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2009年前,金安桥水电站等大型企业和泸沽湖、白沙、束河古镇等远离公安消防队站的旅游景区(景点)建立专职消防队。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巡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承担起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采取招聘事业、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非执法岗位社会化聘用等办法,每年招收计划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确保到2008年前完成全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计划任务(“十一五”时期全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数为91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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