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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丽政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丽江市中心城区(含玉龙县城、拉市乡、七河乡、白沙乡、金山乡、黄山镇等)和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拟征收土地实行市级预审制度。各县(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纳入土地储备进行征收的土地,必须经县(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拟征收土地规划意见和储备计划,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会审,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二、小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拟征收土地,必须经县(区)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三、重大项目的选址、用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选址、用地初审意见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选址、用地预审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四、严禁以租代征的形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经营用地,对已形成的以租代征的用地,各县(区)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整改。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供地,无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供地。

  六、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才能办理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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