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二)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实施《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修订《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石油、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节能监察(监测)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十三)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围绕我省钢铁、建材、煤炭、火电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抓紧制(修)订省级地方节能降耗标准,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定期制定和公布我省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地方标准。
(三十四)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电网公司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没有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发电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推行先进实用的资源化脱硫技术和装置,防止二次污染。同时要加强对钢铁、化工、有色等工业行业锅炉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
(三十五)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加强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严禁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三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者,同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七)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由供需双方按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协商电煤价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谷峰分时电价办法,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矿瓦斯)、煤泥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鼓励政策。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在缺水地区积极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严格执行《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逐步将长江三峡上游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8元/立方米,其他城镇提高到0.6-0.8元/立方米。按照《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当地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的收费方式,提高收费率,保障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据《贵州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的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