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省6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49万吨标准煤,其中列入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18家企业实现节能136万吨标准煤;今年60家企业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18家企业实现节能4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重点企业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深入实施“521”节能降耗工程,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编制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与各级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煤泥矸石等综合利用、火电脱硫机组发电。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八)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积极稳妥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二十九)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推广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三十)加大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对节能、节水和环保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扶持。
(三十一)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实统计力量,建立覆盖全省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信息和统计系统。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和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管理力量。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级政府都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省及地区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部分县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满足减排需要。省、贵阳市、遵义市和六盘水市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地区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积极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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