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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九)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上重点给予支持。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我省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产品(技术)目录,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减排的产品和技术。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学校以及政府机关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
  (二十一)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抓紧制定和实施《贵州省环保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动环保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等执业资格制度和环保产品、技术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二)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内外组织和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国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参与并实施好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绿色能源减贫项目,努力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项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三)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节能减排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全省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统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账,及时调度减排措施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2008年前对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省和各地区以及重点县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通报工作。
  (二十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对现有污染源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对超排污总量、执行关停淘汰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黑色、有色金属工业、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酿造、农药、电镀、印染、建材、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审批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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