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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三)加强专业救助队伍建设

  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专业救助队伍的建设,根据市政府(沪府办发[2007]3号)文件中关于“继续加大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确保与居民人数的配比超过万分之一”的规定,街镇救助事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比例配备落实相应的专职救助工作人员,确保街镇基层救助工作正常运行;尚未成立区级专业救助机构的区县民政局,年内要完成区级救助事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救助队伍的管理和指导。要加强对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轮训,并指导开展对居村救助协理员的政策培训,提高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规范工作行为,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重要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和交流制度。

  (四)着力改善基层工作条件

  近年来,本市救助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增加、要求不断提高,各区县民政局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基层一线的救助工作人员,要按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每年适当提高基层救助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确保基层救助专业工作队伍的稳定。对基层救助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不落实、人员配备不到位、基础条件不扎实、影响基层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要及时督促街镇认真予以改进,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县政府反映,实行政府督办,有关情况应同时专报市民政局。要争取区县财政加大对街镇救助事务机构工作经费的直接补贴,探索“以奖代补”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按照与“对象人数、服务态度、救助效率”三结合的考核制度。

  (五)加大救助资金管理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确保救助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要主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基层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救助资金的自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要完善救助资金银行卡发放制度,尽最大可能减少直接的现金发放,辖区内所有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要达到98%以上。要严格救助资金签收工作制度,所有救助款物必须坚持由救助对象签验和领取;非特殊原因,他人不得代收代签,确保救助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六)完善救助政务公开机制

  政务公开是加强和改进救助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区县民政局要以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为主要阵地,以居村委会为主要载体,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向辖区群众主动宣传各项救助政策,主动公开救助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审批”的办事程序;主动告知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主动公示申请审批结果等信息。方便群众参与和监督,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救助机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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