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汇总通报和奖惩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中和年末要将市政府交办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汇总,并通报反馈各地各部门。对督查工作搞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督查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要与首办责任人和有关督查人员的实绩挂钩,把督查事项的完成率作为考核的指标。对督查工作有力,措施得当,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不力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规范公文格式。督促检查事项的立项权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对外交办时,统一使用《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办理通知》格式。各科室使用该格式时,交由信息督查科登记、编号、分送、存档。
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的反馈,一般使用《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格式。各科室凡是需要向市政府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情况时,使用《丽江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反馈》,交信息督查科登记、编号、分送、存档;重大事项的督查办理落实情况,需向省委、省政府反馈的,以丽江市政府文件上报。
第八章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负责提出督查事项的拟办意见及报审工作。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拟办意见提出后,接立项权限报请领导同志审批。
第二十条 负责承担督查事项的登记、转办、催办、反馈、报结、汇总统计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做好上报督查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督查工作人员必要的知情权。可列席参加市政府全会、市长办公会和市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督查人员一定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督查事项方面的处事权。必要时,可交办特派任务,委托调查督促一些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