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办督查。采用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或登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某一重大决策或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进行专项督查。
(三)全面督查。在一定时期内对所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以便掌握该重要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首办责任制。首办单位应按督查事项的要求,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责任。首办责任人要组织落实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掌握动态,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立项跟踪督查制。对立项督查的事项对外交办后,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办理并加强催办,确有必要的组织实地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以便掌握该重要事项办理的全过程。在一定时期内对所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了解掌握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对某一重大决策或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要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 调查研究制度。凡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科室要区分情况,根据轻重缓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难点和症结问题,经过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后的落实和再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反馈制度。凡是公文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新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