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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改变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空气和水资源污染严重的局面。重点支持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集中治理11个中心城市和人字型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市、县以及十大景区的生态环境,创建一批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建立生态保护屏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首都水资源保护、太行山绿化等国家六大绿化工程;全面实施我省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城市绿化等六大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对于已确定的省级政府投资重点领域的主要项目,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工作。在适当时间要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后评价结果;对于拟定的省级政府投资重点领域的主要项目,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政策措施
  (一)统筹和盘活现有资源,增强省级政府投资能力
  1.加强对现有专项资金的整合,集中力量办大事。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客观评价各类专项资金存在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和整合的可能性,根据年度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以及不同时期全省的重点建设任务,对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现有政府投资资金,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压减效益不高的专项支出,合并资金用途和扶持对象相近的专项支出,盘活支出存量,增强省级政府统筹调配财政资源的能力。
  2.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变现的多种途径,拓展政府投资资金筹集渠道。深入研究国有资源、资产经营办法,努力盘活闲置资源和资产,及时收回政府投资及收益,集中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
  (二)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
  1.合理界定省级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的投资事权,省级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和认证,参与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要符合相应的资质。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同时委托多家入选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实行专家评议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合理运用政府投资方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1.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本身的筹集资金能力确定相应的投资方式,力求用较少的政府资金引导、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放大功能。
  2.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十一五”期间,推行“代建制”要有一个大的突破。政府直接投资并已经建成的可营利性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3.对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试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垄断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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