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依法行政。
1.加强政策法制建设。在已出台的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条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业园区(开发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见、绿色社区建设指导意见、节约型政府采购指导目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与应用指导意见、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意见、产品能耗水耗强制性标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及统计制度等政策意见。
2.加强监督与执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重点用能、用水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对电力、化工、建材、机械、造纸等高耗能(水)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新上、转移、生产和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加强对能耗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资源规定等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事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二)制定激励政策,优化约束机制。
1.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省、市政府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由各级政府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对节能型企业、行业和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进行适当补助和资助。各类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2.积极探索与健全财税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收费或押金制。研究对垃圾发电、污水处理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开展资源规费、环境规费研究,完善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
3.建立和完善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能源价格预报、听证制度。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适度扩大峰谷电价差,全面推行分时电价制度,对高能耗行业中属于淘汰和限制类的项目严格实行差别电价。全面落实水资源收费政策,按规定标准足额收取水资源费,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户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在达到省定最低征收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按污染程度计费的办法,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推进中水回用。实行保护和节约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
4.制定完善循环经济标准和计量规范。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业示范园区、农业示范园区、绿色社区的评价标准。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能耗、水耗、污染排放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建立再生利用品标识制度。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提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标准要求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规范,先行制定涵盖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废旧产品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六大领域的49项资源节约地方标准,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限制有害物质使用的标准化建设。完善计量体系,在环境监测、资源保护、节能降耗、法定评价等领域加强计量监督。
(三)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人才培养。
1.大力开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重点研究开发能源消耗、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产品设计阶段的减量化技术,居民大件耐用消费品的更新换代和回收利用技术等,力争取得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
2.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速形成政府宏观指导、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依托、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培育和壮大一批咨询机构、投资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认证机构、产业孵化机构,提高技术咨询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3.加强循环经济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跟踪国内外循环经济科技信息,引进国外先进理念、技术、设备和资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构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推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努力在信息、生物、新材料、海洋、装备制造等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国家资金和国债资金的支持,积极寻找投资合作伙伴。
4.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重点培养中青年循环经济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在全省循环经济科技研究领域培养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竞争力的专家学者。大力引进各类急需专业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相关学科知识的高层次人才。
(四)加强领导协调,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