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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九、主要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建立和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核定编制,配齐配强老龄工作干部,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必要的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确保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促进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加大社会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要健全市、县(市、区)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干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组织;县以上地区、城市社区和80%的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协会组织。

  (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建设。根据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加快老龄产业人才培养,特别是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培训,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重视老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和老年科研机构的作用,整合资源,加强老龄问题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措施。同时,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市老龄工作水平。

  (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市老龄委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于201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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