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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三)逐步壮大广大乡村干部、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及“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服务队伍,发挥其技术“二传手”的作用。
  五、建立具有山西省特色的农村科技服务激励机制
  (一)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推进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农村技术承包实施计划管理,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重大科技计划。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村技术承包奖,对优秀承包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承包组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技术职务”系列,激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三)逐步开展“农村技术推广员”的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农民技术骨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
  (四)积极推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农村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及奖励办法,由省科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鼓励涉农单位和个人以技术入股、参股的形式与基层农民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或创办、领办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入股、参股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的技术股份。
  (六)建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考核和激励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部门负责认定省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并通过项目资金予以支持。市、县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区域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
  (一)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中要适当增加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七、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把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与农村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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