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围绕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三农”建设,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新品种繁育基地,有效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产学研合作洽谈制度。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沟通供需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网和基础数据库,按照“一站式”服务模式,提供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成果孵化和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三大方阵”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加大专利申请、维护、转化和相关管理的资助力度。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以政府资助为主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 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权益。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作各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内部权益分配制度,鼓励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保障科技成果所有人权益。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民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服务网络不够健全,科技人员为基层服务的动力不足,农业新技术推广速度缓慢,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农村科技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