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教育收费审批,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价格、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二)关于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普通高中的收费管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价费[2000]88号、杭教计[2000]12号、杭财综[2000]237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一)继续推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二)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稳步推进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三)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07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纪律,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制定的《杭州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