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学时间放学后,学生确有接送不便等困难并要求学校给予帮助的,学校应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并不得向学生收费。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各区、县(市)财政应将教师承担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教职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07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价费〔2004〕99号、杭教计〔2004〕16号、杭财综〔2004〕341号、市纠办发〔2004〕2号)规定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标准,重点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3.5万元,一般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2.5万元,学校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择校费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