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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等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教计(2007)5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省教育厅等部门《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7〕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杭政函〔2006〕11号)精神,在2006年春季开始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基础上,2007年春季开始,市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逐步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2008年春季开始,5县(市)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逐步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2010年春季开始,全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三) 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区、县(市)政府决定。对按规定接受教育资助的杭州市区学生按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五)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首先应确保学生国防教育、观看爱国主义影剧、体检、热(蒸)饭、饮水、存车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所需费用,各区、县(市)财政应相应增加投入,将上述费用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其他代办和服务的相应合理支出,各区、县(市)财政逐步予以保障并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教计[2005]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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