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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具有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市级统筹,具有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本辖区统筹。
  (三)保险模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低保人员除外),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的保险模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四)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不同人群的缴费标准。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人员,下同)按定额缴费,年人均缴费控制在60-80元;其他人员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应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左右。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可做适当调整。
  (五)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保证基金收支平衡。
  1.在支付范围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一定的比例。
  3.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问题,可建立城镇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六)缴费补助。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机制,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对低保人员给予重点补助,对老年居民、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缴费补助范围和额度。市财政对各单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七)管理和服务
  1.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2.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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