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大政发 [2007] 9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让全体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任务目标。以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用3年左右时间将全市各类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应纳入参保范围和参保补助范围的人群,并兼顾考虑进城农民工子女、城镇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做到政策界限清晰、制度之间无缝隙。已经纳入城镇职工覆盖范围的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