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公务机动车辆燃油费,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限额分配表》报代理银行,并将资金存入代理银行指定账户。
单位在代理银行开立结算户的,资金当日存入,即划入专用卡;资金结算户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提前办理资金转账手续,3日内划存专用卡。
第九条 加油及结算程序:
(一)定点加油站加油员在POS机输入车牌号码并查询专用卡余额后,方可加油,车号不符,拒绝加油。
(二)打印一式两联的POS机交易凭证,第一联加油站留存,第二联单位备查。
(三)代理银行和定点加油站对前一个工作日的油款进行交割结算,当日将油款划出。
(四)每月27日代理银行进行月结。同时将加油发票交割单送至各市、县(区)服务网点,各单位到当地代理银行服务网点领取发票交割单并按发票交割单金额报账。代理银行未设网点的,由代理银行将发票交割单金额寄送至单位进行报账。
第十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施后,各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自治区境内的加油发票。对车辆行驶到无定点加油站进行加油的特殊情况,其加油发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定点加油站: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负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加强对加油员的培训,为各单位公务机动车辆提供优质足量的油品,并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认真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二)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公务机动车辆加油内部管理制度;车辆发生增减变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代理银行缴纳燃油费,保证车辆的用油。
(三)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定点加油系统软、硬件的开发和维护,制作专用卡,为单位和定点加油站提供服务,及时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向财政部门传输数据。
(四)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定点加油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辖单位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查询系统;协调处理各单位、代理银行、定点加油站在执行定点加油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管理。